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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视台说:只要不违法就行

电视广告用方言有争议
1998-10-08 来源: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陈冰静 我有话说

本报9月22日发表了《电视广告:南腔北调害了儿童,有关专家:广告不得使用方言》一文,读者对此反应不一。一些人士认为在电视广告中采用南腔北调是内容需要,不能全部抹杀,重要的是掌握使用尺度;推广普通话的同时,应当允许方言作为地域文化而存在,不能忽略它;短短的一两句方言就能危害儿童,似乎是危言耸听。

在中央电视台工作的荆先生则认为作为大众媒体,应当使用标准普通话。但广告是一种商业行为,使用方言就是想烘托出艺术效果,达到一定的商业目的。但方言的使用不能肆无忌惮,这样容易泛滥。目前,每天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广告有上百条,绝大部分是使用标准普通话,只有为数不多的广告在对话和情景场面中使用地方方言。现在,国家还没有出台一些硬性规定,审查广告时基本以内容为重点,允许方言出现在对话和情景场面中,但旁白和解说需要说普通话,而且是持播音员上岗证才可以担任此工作。荆先生说,播出一条半分钟的广告,企业、公司要拿出十几万元,使用方言无非是想让观众能够记住他们的品牌,因此只要该广告的内容是符合《广告法》规定的,我们都会采用。中央电视台审查广告相对比较规范,而且还有许多部门层层把关和监督。

北京电视台广告组的王先生说,国家在推广普通话的同时,并没有要求消灭方言。我国地域辽阔,应当允许方言作为地域文化而存在,在广告中使用一些方言,我个人认为是完全可以的,不存在负面影响,不能全部给予抹杀。在审查广告时,如果片子中蓄意增加南腔北调,有哗众取宠之感,那么肯定会被卡下来。如果广告内容中需要增加方言来烘托效果,并没有什么大碍。

另有部分读者认为短短的一两句方言不可能影响儿童,像小品中大量采用南腔北调又做何解释?一些采用方言的广告反而让观众牢牢地记住,经常会脱口而出,说上一句地道的方言广告词。

据悉,北京市委宣传部在1995年发布了《北京市广告宣传精神文明试行标准》,其中第14条规定:广告宣传要尊重、弘扬祖国优秀传统文化,要正确使用祖国语言文字,大力推广普通话。但在六项不应出现情况的规定中,只对道白不能用地方语言代替普通话等做了要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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